城镇居民医保
医保患者就医住院流程
1.门诊就医:医保患者→门诊办卡充值→科室就医→持社保卡和门诊卡结算
2.住院时:请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未成年居民用户口簿)、社保卡→接诊医师确认其身份→开具住院证→参保人员持住院证及上述证件→住院部办理住院联网手续(3天内)→入住相关科室。
3.出院时:参保人员持出院小结、押金条、社保卡、报销相关复印件→住院部结算
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1、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请务必出示社保卡(居民未发社保卡的需要去医保中心办理临时代用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及时办理住院联网手续。如果您证件准备不全,务必在3天内带全证件补办手续;因患者自身原因未出示相关证件的,医院无法为其办理住院联网手续,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2、医保病人在住院期间请随身携带“社保卡”和“身份证”;未拿到“社保卡”之前请携带缴费单据,未办理身份证的未成年人请携带“户口簿”,以便市社保中心和院医保办工作人员随时检查。
3、住院期间请勿随便外出,社保中心连续检查两次无正当理由“双证”不全或病人不在病房的,社保中心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其住院费用。
4、 出院结算:出院时医保病人只结算自付部分,报销部分由医院与社保中心结算。
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乡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200元,年度内第二次以上住院起付线不再减免。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到市外就医的起付线调整为1200元,在市外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应在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即时结算报销。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患者,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予以减免。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1、城乡居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市内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400元(乡镇卫生院200元)、600元、900元。市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调整为1500元。
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0%;预警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市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按转诊转院有关规定执行。
保底报销: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低于50%的,按50%保底报销(预警医疗机构除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中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小儿脑瘫、白血病、恶性肿瘤放疗的患者,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线予以减免。
保底报销: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低于50%,按50%保底报销(预警医疗机构除外)
2、城乡居民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最高支限额(封顶线)调整为25万元。
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保障对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新生儿)
保障标准: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参保人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分段按比例报销:5万元(含)以下的,报销50%,5-10万元(含)报销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报销70%,20万元以上报销80%。
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的情形:
(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三)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四)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五)未经批准同意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七)《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八)各种未经国家批准、准入的药品费用和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药品费用;
(九)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临床滥用或违反医药价格政策的医疗费用;
(十)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疗费用。
3、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年度内,居民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变通门诊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且不属于门诊慢性病范围的,1000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报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
三、补充医保政策(2579)
1、保障对象: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医保的区内乡镇所有金安户籍人员、涉农街道原农村居民和街道低保对象(享受健康脱贫综合医保政策人员除外)。凡是享受健康脱贫“351、180”政策的贫困人口不再享受补充医保政策(2579)
2、报销范围:门诊费用:在省内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经各类保险报销及社会救助后,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的;
住院费用:因病确需住院,且按要求履行分级转诊手续,经村(社区)-乡镇(街)-区级及区以上医院程序转诊,年度内在省内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经各类保险报销及社会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的。
3、报销标准:门诊费用:年度内保障对象个人门诊自付费用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的,1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其中,患医保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疾病门诊就医并已经办理慢性病证的,全年累计报销封顶线为2万元。
住院费用:个人年度住院累计自付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的,2万元以上部分实行分段报销。其中,0-2万元部分报销50%;2-5万元部分报销7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年度累计报销封顶为20万元。
4、不纳入补充医保(2579)报销范围
非保障对象就医产生的医药费用;
省外就医产生的医药费用;
因意外伤害就医产生的医药费用;
未经逐级转诊程序产生的住院医药费用;
因过度医疗消费产生的不合规医药费用。
三、新生儿参保方式及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凭户口簿与出生医学证明等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生育住院流程及费用报销?
1、住院流程:到我院住院分娩时需持住院证、身份证、社保卡到住院部医保窗口办理入院手续和联网。
2、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定额标准:剖宫产和平产均为800元。
城区城镇居民特殊门诊慢性病病种申报说明?
1、慢性病评审每季度一次,每季度前2个月申报,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血管支架术后、心脏瓣膜术后、苯丙酮尿症的参保患者随时申报评审。
慢性病患者应持社保卡、《慢性病就诊病历》到本人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就诊治疗、购药、每次处方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的量。
职工慢性病35年病种门诊起付线500元,500元以上最高补助限额以内的部分,统筹支付85%,个人负担15%;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的,统筹支付96%,个人负担4%。城乡居民慢性病37年病种门诊起付线500元,统筹支付65%,个人负担35%;年度内第三种慢性病起付线予以减免。
新生儿参保方式及待遇?
新生儿出生90日内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两个证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逾期不再办理。
生育相关政策
生育住院及费用报销流程
1、住院时请仔细核对入院信息、参保类别是否正确,住院证的姓名及年龄与社保卡、身份证是否相符,并及时办理医保联网手续。
2、 医保联网时间及所需材料:
①职工医保:需携带住院证、社保卡和身份证、职工生育保险生育登记表(社保部门或单位开具),于住院3天内到一楼住院部医保窗口联网。
②居民医保:需携带住院证、社保卡和身份证、(于住院3天内到一楼住院部医保窗口联网)。
注:因产妇未出示相关证件,医院无法为其联网,所发生的费用不能报销。
3、住院期间请勿随便外出,并随身携带“社保卡”或“身份证”,以便市社保中心和院医保办工作人员随时检查。若检查时发现住院产妇不在病房,或未出示证件,社保中心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其住院费用。
4、费用报销(三级医院):
生育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市直、金安、裕安、霍山在职职工剖宫产7000元,平产3600元;叶集、霍邱在职职工剖宫产6000元,平产3200元;城镇居民生育定额为:剖宫产和平产均为8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