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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病同保障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1815】【2021-08-20 09:30】【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为推动县域医共体建设,引导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常见病、多发病首选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达到"强基层、促分诊、控外转"的目的,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779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试行"同病同保障"管理。

一、"同病同保障"结算方法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因患纳入"同病同保障"结算管 理范围内病种,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主要诊疗方式与本通知规定相符合的,医保基金一律按照规定病种的医保支付定额结算,即∶ 住院患者发生费用在规定医保支付定额内的,按照该病种的医保支付定额与医疗机构结算; 住院发生费用超过该病种规定医保支付定额的费用,全部由患者自付。患者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最低自付 200 元,县级医疗机构最低 500 元,市级医疗机构最低 700 元。

二、有关要求

1. 参保患者病情危重确需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经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建议转诊后,相应住院费用不纳入"同病同保障"结算管理范围。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未联网结算的,符合以上病种条件的,按照规定病种的医保支付定额报销。

2.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严禁采取 串换疾病诊断、分解住院、推诿病人等违规行为规避管理。基层乡镇医疗机构"同病同保障"病种按月考核自付比例,原则上自付比例不得超过 20%。各医共体牵头单位要加大对所辖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下沉医疗,做实分级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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