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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十条禁令
【浏览次数:4817】【2013-02-25 10:38】【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严禁收受回扣。
第二条 严禁索要、收受“红包”。
第三条 严禁私自外出会诊。
第四条 严禁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第五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第六条 严禁开单提成。
第七条 严禁公立医疗机构对外租赁承包。
第八条 严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第九条 严禁发布虚假医疗广告。
第十条 严禁使用未经批准、不合格的医疗器材设备或假劣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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