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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补充医疗保障政策(“2579”)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6477】【2018-12-17 09:46】【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一、金安区补充医疗保障政策(“2579”)实施背景

我区健康脱贫工程实施后,贫困人口享受351、180综合医保政策,就医个人自费负担明显减轻,受到社会广泛好评。在此基础上,为减轻非贫困人员就医自费负担,使广大城乡参保人员公平享有社会发展成果,区委区政府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由区财政专门筹措资金,对非贫困城乡参保人员省内就医合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民政救助等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再次予以补充医疗保障,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补充医保政策(“2579”)保障对象

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医保的区内乡镇所有金安户籍人员、涉农街道原农村居民和街道低保对象(享受健康脱贫综合医保政策人员除外)。凡是享受健康脱贫“351、180”政策的贫困人口不再享受补充医保政策(2579)。

 

三、补充医保(“2579”)报销范围

1、门诊费用:在省内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经各类保险报销及社会救助后,年度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的;

2、住院费用:因病确需住院,且按要求履行分级转诊手续,经村(社区)-乡镇(街)-区级及区以上医院程序转诊,年度内在省内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经各类保险报销及社会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的。

 

四、补充医保(“2579”)报销标准

 1、门诊费用:年度内保障对象个人门诊自付费用累计达到1万元以上的,1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万元。其中,患医保慢性病病种范围内疾病门诊就医并已经办理慢性病证的,全年累计报销封顶线为2万元;

2、住院费用:个人年度住院累计自付费用达到2万元以上的,2万元以上部分实行分段报销。其中,0-2万元部分报销50%;2-5万元部分报销70%;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0%,年度累计报销封顶为20万元。(即“2579”政策)

举例说明

某参保居民因患癌症年度内在省内住院7次,共产生合规医药费用35万元,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已经报销26.5万元,个人自付8.5万元中,扣除2万元门槛费,剩余6.5万元纳入补充医保分段报销,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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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纳入补充医保(“2579”)报销范围

1、非保障对象就医产生的医药费用;

2、省外就医产生的医药费用;

3、因意外伤害就医产生的医药费用;

4、未经逐级转诊程序产生的住院医药费用;

5、因过度医疗消费产生的不合规医药费用。

六、实施补充医保政策后,生病就医和报销注意事项

1、需要住院时,应严格按照《金安区补充医保分级诊疗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程序,办理逐级转诊;

2、门诊和住院均应选择正规医疗机构就医;

3、非特殊情况,尽量选择省内医院就医;

4、每次就诊报销结束,注意妥善保存当次就医资料(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发票、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和医保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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