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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金安区妇幼保健院采购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76】【2025-05-21 09:28】【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度目的]为规范医院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医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采购的定义]是指医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即财政性资金),以合同的形式有偿取得所需货物、工程与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第三条[医院采购管理的定义]是指医院为了满足医疗、科研、行政、教学等工作需求,对医院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组织、实施与控制的管理过程。

第四条[医院采购管理总目标]是在依法合规地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控制成本费用,提高采购管理质量与效率,提升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防范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风险,预防腐败,促进廉政建设。强化医院采购管理的统一性。

第五条[医院采购的原则]医院采购应坚持在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阳光操作、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做到集中采购原则、预算管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正廉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绩效原则、回避原则。

第六条[采购类型]医院采购分为政府采购、非政府采购两类。

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家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非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国家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章  采购管理要求

第七条【公益性要求】以公益性为前提,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社会效益和服务效能最大化的宗旨开展采购活动。

第八条【生态性要求】打造采购全链条“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的健康生态,从而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第九条【整体性要求】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加强协同,实现采供保障高质高效。

第十条【融合性要求】将采购管理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等核心业务活动充分融合,促进衍生价值创造。

第十一条【绩效性要求】强化预算、需求、交易、履约等重点环节管理,综合采购成本与产出,以合理的成本获取良好的采购绩效。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要求】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

第十三条【政策性要求】根据相关政策法规,构建适合医院自身发展特点的采购管理模式、架构和机制

第十四条【信息化要求】以智慧采购为目标,建设涵盖采购业务全流程的管理系统,推进内外部系统互联互通,实现采购管理数字化

 

第三章  采购管理组织体系

第十五条[体系构成]采购管理组织体系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及项目采购小组构成。

第十六条[决策机构]包括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

第十七条[执行机构]包括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招标中心)、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包括采购中心、总务科、信息科、设备管理科、办公室、宣传科、工会等相关具有采购职能的科室)。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包括院纪检监察科、审计部(包括财务科、物价内审科、经济管理办公室)。

第十九条[采购小组]项目采购小组成员应当包含以下人员:分管院长、纪检监察科、财务科、采购中心、招标中心、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申请科室及院内的相关专家。

 

第四章  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类型]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未列入集采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医院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即分散采购)。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分为招标类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及非招标类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医院的政府采购项目具体执行机构为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招标中心),负责医院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采工作。

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的相关法规等。

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的范围]国家及安徽省财政厅公布的集采目录内的项目、采购限额30万元以上(包含30万元)的项目。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流程

第二十五条   采购需求科室提出采购申请,打印出纸质申请单,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同时提供项目的采购需求及相关项目参数、项目的预算价(需提供预算佐证材料)等信息,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申请科室将上述材料递交给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如设备管理科、信息科、总务科、办公室、采购中心等)。

第二十七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科室的材料后,应充分与申请科室沟通,了解项目的基本情况,审核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参数,必要时对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参数组织院内的专家进行论证,并对申请科室的项目预算进行初步核定(需提供预算核定材料),完成后,填写“政府采购项目申请材料审核表”(附后)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限价编制表”(附后)中的部分内容,并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将上述材料整理好后,上报至分管院长。

第二十九条    分管院长在接到上述材料后,负责组织相关采购小组核定项目的采购限价。

第三十条    分管院长递交上述材料至院长办公会讨论。

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分管院长在科室的采购申请及“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限价编制表”上签字确认。将上述材料一并递交给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招标中心)。

第三十二条   招标中心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到院办公室索要此项目的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并要求办公室主任在会议纪要上盖章。同时组织对项目的采购需求及参数的合理性、排他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对项目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招标中心对采购需求及参数审核通过后的项目,抽取社会代理机构,与之一起编制招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招标中心将编制好的纸质招标文件交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定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招标中心将有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招标文件上报给分管院长。

第三十六条    分管院长将招标文件上报至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分管院长将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招标文件返还给招标中心。同时在招标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招标中心在接到审议通过的招标文件后,与代理机构一起,协调沟通金安区财政局、金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主管部门,安排在正规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挂网采购。

第三十九条    招标中心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将协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及成交供应商拟定采购合同,交由分管院长签字,院办公室盖章生效。

第四十条   项目完成后,由招标中心会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采购申请科室、供应商等人员,严格按照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相关验收报告,所有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招标中心在项目全部结束后,对项目采购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整理归档,存放于招标中心的档案柜,认真保存。

 

第六章   非政府采购

第四十二条[非政府采购的定义]是指医院除政府采购以外的采购行为。随着简政放权和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采购项目不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这些项目不需要按照法定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极大地提高了采购效率,增加了采购的灵活性。但不得对本来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恶意拆分为非政府采购项目。

第四十三条[非政府采购组织方式]分为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即院内统一采购)和院内自行组织采购两种。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至少外请1至2名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十四条[非政府采购范围]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第四十五条[非政府采购原则]参照医院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及流程,采用“分级分类”采购管理模式采购。同时,根据院长办公会精神,单价或总价在3万元(包含3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经过院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非政府采购的方法]采用院内挂网或不挂网,除了用政府采购中的方法外,还可以用公开比选、邀请比选、单一来源、询价、比价、竞价、议价、直接发包、电商直购等方法采购。

第四十七条[非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年内累计采购金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非政府采购项目分类]根据项目的属性,总体分为三大类: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具体分类如下:

(一)货物类分为医学装备类、医用耗材类后勤物资类、信息类等所有物资(不包含药品)。其中:

1医学装备类包括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疗维修等

2医用耗材类包括医用耗材及试剂等

3后勤物资类包括办公物资(含家具)、后勤维修耗材(配件)、工会福利、消防(防汛)物资等。

4信息类包括计算机软件及硬件、信息工程、软件维保等。

5、其它类物资。

(二)工程类包括基建工程(含工程、设备材料、服务)、基建改造(维修)等。

(三)服务类包括物业、保安、保洁、绿化等后勤服务外包,后勤设备保养(维修)与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队伍选择,租赁、出让经营权等。

第四十九条[非政府采购项目分级]医院对采购限额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院长办公会精神,依据项目的采购限价,分为:

(一)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10万元项目;

(二)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1万元项目;

(三)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项目三个级别。

第五十条[总体采购要求]“级别(一)的所有项目必须编制招标文件,由招标中心院内挂网采购;“级别(二)”的项目由相关采购小组按相关流程采购;“级别(三)”的项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分管院长后,自行采购。

第五十一条[具体采购方法]根据每个项目的属性、项目的采购限价制定以下采购方法:

(一)、“级别(三)项下的医学装备类物资、信息类物资,因这两类物资专业性较强,由设备管理科、信息科汇报分管院长后,自行组织采购。

(二)、“级别(三)项下的其它相关物资,由采购中心汇报分管院长后,自行组织采购。

(三)、“级别(三)项下的工程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由总务科汇报分管院长后,自行组织采购。

(四)、“级别(二)”项下的所有三大类项目,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分管院长后,组建本项目采购小组,采用议价、询价、竞价、直接发包等方式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保存采购申请、会议纪要(包括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及采购小组会议纪要)、合同等相关采购材料。

(五)、级别(一)项下的所有三大类项目,必须编制招标文件,由招标中心院内挂网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相关政府采购网站挂网采购具体流程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释义] 

(一)财政性资金的概念: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财政性资金的解释: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021年6月23日,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1〕6号),再次强调了对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概念的理解问题。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包括公益性医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都应当按照《预算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院内统一采购与政府规定的分散采购的区别:

“院内统一采购”是指医院采购管理的一种模式,强调医院的采购任务归专门的采购部门完成;“政府规定的分散采购”是相对于政府集中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类型,是指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院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十三条 紧急采购或特殊情况下的采购项目走相关紧急采购流程。

第五十四条   此《办法》为试行办法,以经2025年1月2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此《办法》正式执行后,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原先制定的相关采购制度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与国家相关采购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依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标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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