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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区妇幼保健院护理人员奖惩规定
【浏览次数:4179】【2013-02-25 10:53】【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打印页面】【关闭窗口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1) 助人为乐在社会上受到好评,为医院赢得荣誉者,奖励500-1000元/人。
    (2) 在突发事件或抢救病人中有突出事迹者奖励500元/人。
    (3) 杜绝严重缺陷和护理不良事件者奖励500元/人。
    (4) 在市级及以上护理技术竞赛或其他各类重大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奖励500元/人。
    (5) 年度考评优秀者给予奖励,根据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6) 服务态度好,受到病人表扬的,每封感谢信、每面锦旗均奖励200元/次。
    (7) 撰写论文奖:在CN刊物上发表者,奖励200元/篇。
    (8) 委屈奖:病人或家属对医院相关规定不理解或无理取闹,对护士造成身心伤害,护士以医院荣誉为重不计较,视情节给予奖励200-500元。
   
二、凡属下列情况给予一定经济处罚并记过,情节严重者调离现岗位、待岗或下岗。
    1、违反护士行为规范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者,给予记过并经济处罚:
    (1) 护士仪表不端庄,每次扣20元。
    (2) 迟到早退者扣20元。
    (3) 出现不明原因脱岗者扣100元。
    (4) 上班时间做私活,查实扣20元。
    (5) 发生投诉,一经查实,视情节自100元起扣罚奖金。
    (6) 护士长夜查房不按时到岗,扣50元/次。

    2、护理部年度“三基”考试成绩在前三名者给予奖励100元/人,不合格后三名者扣100元/次,并责令补考,直到合格为止。

    3、在进行护理操作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发生护理差错、纠纷、护理并发症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者,根据事故级别及赔偿金额,给予当事人及科室护士长相应处罚并通报。

    4、发生不良事件或严重缺陷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的扣100元/次。

    5、不服从护理部工作安排,按医院原相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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